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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发放给谁?补差价应该“高”吗?

母婴育儿 2024-05-10 浏览(35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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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发放了3万多元生育津贴,公司只发放了1万多元产假工资。

二胎妈妈的困惑:2万元的差价该不该补?

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我就是不明白,生育津贴到底是发放给公司还是个人?”近半年来,四川乐山的胡女士一直百思不得其解。

原来,去年11月,她生完二胎后,当地医保部门给她发放了3万多元的生育津贴,但公司至今只给她发放了1万多元的产假工资。相差近2万元。

对此,胡女士认为,公司在扣除已支付的产假工资后,应将剩余的生育津贴全部返还给自己。但公司表示,如果工资正常足额发放,不存在补差的情况,并称这是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的规定。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胡女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今年5月7日,在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双方仍协商未果。为了一探究竟,刚休完产假的胡女士甚至准备辞去工作,与公司打官司...

胡女士:

扣除已支付的产假工资后,公司应将剩余的生育津贴全部返还给自己。

公司负责人:

职工生育保险是指用人单位缴纳保险,生育津贴相当于对用人单位的一种补贴。

乐山市医保局工作人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各地规定不一——有的省份明确规定“补差”要以“补差”为原则,但目前四川省和乐山市没有明文规定。

她的问题:只拿到1万多元的产假工资。

29岁的胡女士在乐山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乐超市”)工作,是一家门店的负责人。去年11月13日,她在医院剖腹产生下第二胎。出院后,她向公司提交材料,向医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

今年1月,胡女士致电乐山市医保中心进行查询,工作人员告诉她生育津贴已经发放,有3.2万余元。随后,胡女士联系了公司总部人事行政负责人,却被告知“生育津贴是发给公司的,与个人无关”。

事后,胡女士从医保中心拿到的生育津贴核定单显示,公司上年度职工日均缴费基数为186.3元,胡女士可享受产假173天。核定生育津贴总额为32229.9元,已发放至家家乐超市公司账户。

然而,公司没有向她支付生育津贴,而是按月向她支付产假工资。截至目前,胡女士已领取5个月产假工资(不含养老、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共计13144元。

提起仲裁:“公司扣除生育津贴”

值得一提的是,在胡女士向公司申请产假之前,批准的产假时间仅为113天,而医保部门批准计算她的生育津贴为173天,相差60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产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妇女产假延长60天。按此计算,胡女士应休产假173天。

在胡女士提出异议后,公司将她的产假延长了15天。当她在产假期满时向公司申请再休45天产假时,公司没有批准。

今年3月,胡女士就生育津贴问题向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一开始,我不知道自己能拿到多少生育津贴。”胡女士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但在她原来工作的公司,员工产假期间会正常发放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单发出后,高于产假工资的部分会补发给员工。

“公司不仅扣了我的产假天数,还扣了我的生育津贴。”胡女士认为,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为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职业女性提供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品。扣除产假工资后,公司应将剩余的生育津贴全部返还给自己。

公司回应:“生育津贴是给公司的。”

针对生育津贴问题,胡女士多次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在她提供的一份总回忆中,该公司总部人事行政负责人何女士表示,生育津贴领取后会正常处理,如果工资正常足额发放,就不会有补齐差额的诉求。对此,胡女士无法接受。何女士进一步表示,过去公司员工产假只发基本工资,最后还有补差。现在全薪不补,这是公司规定的,是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的。

为了了解此事,记者联系了何女士。她认为,职工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缴费参保,生育津贴相当于对用人单位的一种补贴。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确保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

何女士还表示,不管她是否参保,也不管她是否领取生育津贴,比如有的员工社保未满一年,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公司仍然给她发放产假工资,确保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比如有的管理人员月薪上万,生育津贴肯定不够(工资),但还是按照工资标准发放。

5月8日,胡女士表示,无论结果如何,她希望推动有关部门出台统一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真正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延伸观察

中国许多地方规定“只是高”支付

事实上,胡女士遭遇的“生育津贴困惑”并非个案。记者梳理发现,不少地方对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发放都有明确规定,印证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例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产假、休假前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代扣代缴;北京市政府网站对“生育津贴”的政策解读显示,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

目前,四川省没有明确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只为高”,但自贡和乐山的法院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法院支持了有关女员工的诉求。

其中,在杨某诉自贡市某家居城劳动争议案中,自贡中院判决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某家居城以此为由克扣杨某的生育津贴没有依据。杨胜诉了。

辩论焦点

生育津贴发放给谁?

应该是“只是高”来弥补差额吗?

乐山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的发放是日平均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产假天数,因此生育津贴有可能高于或低于职工的产假工资。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予以补足,以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各地规定不一——有的省份明确规定“补差”要以“补差”为原则,但目前四川省和乐山市没有明文规定。

该工作人员认为,生育保险是基于女职工的生育行为。为了确保女员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福利不减少,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女员工在产假期间不能带来福利,企业通过参加保险的方式将其“转嫁”到生育保险基金中。

该工作人员还介绍,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至于用人单位向女员工支付多少工资,争议将由人社部门控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生育津贴是员工本人享受的待遇;一些单位声称生育津贴是社保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补贴,用人单位只需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这可能与立法初衷相悖。用人单位只有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手续的义务,而不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

5月7日,原本是胡女士与公司就生育津贴纠纷案开庭的日子。然而,在乐山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协商未果。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刚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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